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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陆文龙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5号原告陆文龙,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宏。委托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文龙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文龙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董桂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