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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1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112-1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6年3月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高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晋市法民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20日前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帐户上的存款扣划10800元至高平市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晋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