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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要一个外号叫“水砂”(另案处理)的帮其组装一把火铳,并将该火铳带至其做事的马头桥街上周某开设的“金建锌钢铝合金”店内,闲来无事时,被告人张某某便携带火铳在“金建锌钢铝合金”店附近练习“打靶”。2014年3月25日15时,蒋某某到“金建锌钢铝合金”店内找被告人张某某玩时发现该火铳,便将火铳拿出店外玩,玩了约一分钟,便被巡逻民警发现,巡逻民警当场依法扣押该火铳。经鉴定,该火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收缴物品清单;2、新宁县公安局新公(马)决字(2014)第1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邵阳市公安局(邵)公(刑)鉴(痕)字(2014)308号鉴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查获经过;4、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证人蒋某某、周某的证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新宁县司法局经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肖时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