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任某,女。被告门某某,男。本院2014年12月3日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