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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任某,女。被告门某某,男。本院2014年12月3日受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