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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温志霜与张洪民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邹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温志霜被执行人张洪民申请执行人温志霜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张洪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志霜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洪民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邹执字第91号】予以执结。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