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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邱新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27号罪犯邱新立。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新立犯制造、贩卖毒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邱新立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7)浙刑三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7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邱新立曾于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邱新立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邱新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新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0.1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新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新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