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阿尔法8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与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法8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53-2号原告阿尔法8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蔡军。委托代理人李俊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雪建。委托代理人单立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法8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阿尔法8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尔法8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94元,由原告阿尔法8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