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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屠某某,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