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盛久与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盛久,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57号原告马盛久。委托代理人唐齐斌、孙同敏,均系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樊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王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永忠、任旭鹏,均系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盛久诉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盛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盛久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盛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38元,由原告马盛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