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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小芳、林恩玲、卢其凯、於贻贵、刘治浪与重庆搏进置业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林恩玲,卢其凯,於贻贵,刘治浪,重庆搏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37号原告陈小芳,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林恩玲,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卢其凯,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於贻贵,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刘治浪,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余蒂,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搏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6268286-1。法定代表人王杰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忠,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素芳,女,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芳、林恩玲、卢其凯、於贻贵、刘治浪诉被告重庆搏进置业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芳、林恩玲、卢其凯、於贻贵、刘治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小芳、林恩玲、卢其凯、於贻贵、刘治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芳、林恩玲、卢其凯、於贻贵、刘治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陈小芳、林恩玲、卢其凯、於贻贵、刘治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