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XX犯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刑初字第112-1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对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作出的(2014)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本院认为其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在表述时有漏字,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应对其数并罚”更正为“应对其数罪并罚”。审 判 长 仇长春审 判 员 王德林人民陪审员 徐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