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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XX犯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刑初字第112-1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对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作出的(2014)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本院认为其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在表述时有漏字,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应对其数并罚”更正为“应对其数罪并罚”。审 判 长  仇长春审 判 员  王德林人民陪审员  徐玉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侣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