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邢希男与嵊州市文采智能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9号原告:邢希男。被告:嵊州市文采智能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彩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希男与被告嵊州市文采智能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希男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