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乔丽娟与李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娟,李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乔丽娟,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建文,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丽娟诉被告李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丽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