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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国水与福建惠安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国水,福建惠安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任国水,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审被告福建惠安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涂寨镇曾厝村,组织机构代码26002726-9。法定代表人曾志铿,该公司负责人。原审原告任国水与原审被告福建惠安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惠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本院调查了解的相关事实和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相关材料查明的事实,本案原、被告明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恶意串通,将曾志煌、曾志铿个人欠任国水的21.5万元债务转嫁给福建惠安丰盛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形成本案原、被告存在21.5万元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申请执行,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院 长 林德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