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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江平与被执行人郭玉明、高耀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平,郭玉明,高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江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耀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江平与被执行人郭玉明、高耀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玉平审判员  吕虎堂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