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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覃元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元强,刘俊全,颜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覃元强。被执行人刘俊全。被执行人颜景瑞。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临罗执字第9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颜景瑞的银行存款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将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颜景瑞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