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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祝欣妍与李晓莉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欣妍,李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0023号申请执行人祝欣妍。法定代理人祝晓林。被执行人李晓莉。申请执行人祝欣妍与被执行人李晓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107幢504室的房屋及附属物中属于被执行人李晓莉的50%的份额,由李晓莉于2014年9月20日前过户至祝欣妍名下,如果逾期不办理,则祝晓林有权以祝欣妍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称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107幢504室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人民法院应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