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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于某甲,农民。被告于某乙,约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