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于某甲,农民。被告于某乙,约4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