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景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姚成晟,姚远,马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铜陵景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姚成晟,男,住铜陵县。被申请人姚远,男。被申请人马青莲,女。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景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姚成晟、姚远、马青莲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成晟名下的位于铜陵县五松镇景湖湾22栋606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