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五终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希波、修丽丽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任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孙希波,修丽丽,修一铭,任秋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五终字第1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责人张京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希波。委托代理人修一铭,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丽丽。委托代理人修一铭。委托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一铭。委托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任秋波。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希波、修丽丽、修一铭及原审被告任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94元,减半收取2697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