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刑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杜彦刚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100号罪犯杜彦刚,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兰法刑一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彦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2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陇刑执字第182号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4)武狱减字第61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罪犯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悔改。在“三课”学习中,该犯按时上课,各科成绩均为良好。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该犯吃苦耐劳,踏实认真。能能够较好的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生产质量过硬,技术娴熟,有现实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彦刚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良好,生产劳动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彦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张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