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初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刘汉涛,刘贵,吴彬,徐文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初字第00050-1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珠江公路北侧(珠江东路20号)。负责人肖忠,该支行行长。被告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汉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街。法定代表人徐文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汉涛。被告刘贵。被告吴彬。被告徐文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告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刘汉涛、刘贵、吴彬、徐文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刘汉涛、刘贵、吴彬、徐文奇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刘汉涛、刘贵、吴彬、徐文奇的银行存款570万元;如存款不足冻结数额,则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先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预交,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