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与王子庆、朱安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王子庆,朱安林,梁夏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51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负责人:郑利辉。委托代理人:江辉。委托代理人:张晨。被告:王子庆。被告:朱安林。被告:梁夏友。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与被告王子庆、朱安林、梁夏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辉、张晨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起诉称:2012年4月18日,被告王子庆以购发电机配件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元,由被告朱安林、梁夏友提供担保。原告经研究同意出借500000元,之后四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并出借500000元。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月利率为12.03‰,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造成的全部费用。朱安林、梁夏友对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到期后,原告扣款225.21元作为归还贷款本金。经原告多次追讨后,被告王子庆、朱安林、梁夏友一直未归还。现起诉要求:一、被告王子庆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9774.79元,并支付从2012年10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正常利率1.5倍计收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朱安林、梁夏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王子庆、朱安林、梁夏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子庆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03‰,借款期限为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逾期还款则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被告朱安林、梁夏友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及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的事实。3、分户明细账页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子庆在借款到期后只归还了本金225.21元的事实。被告王子庆、朱安林、梁夏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王子庆、朱安林、梁夏友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与被告王子庆、朱安林、梁夏友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王子庆借款后,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朱安林、梁夏友为被告王子庆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子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借款本金499774.79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18.0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朱安林、梁夏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83元,由被告王子庆负担,被告朱安林、梁夏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8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