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临商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伟玲与陈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玲,陈桌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434号原告:胡伟玲。被告:陈桌来。原告胡伟玲为与被告陈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伟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月娇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