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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聂东旭与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东旭,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810号原告聂东旭,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张雪,系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负责人张守祥,系行长。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富,系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文鹏,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东旭与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2元,返还原告1711元,由原告负担1711元。审 判 长  李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