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华阴市岳庙办岳东村村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华阴市岳庙办岳东村村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锋华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