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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华阴市岳庙办岳东村村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华阴市岳庙办岳东村村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锋华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