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忠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03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平(曾用名陈中平),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卫国、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4)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国传、被告人陈忠平及其辩护人黄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汉区唐蔡路6号香江家园小区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陈忠平形迹可疑并对其盘查,被告人陈忠平主动交代其位于该小区A座2单元1402室的家中藏有大量毒品,公安人员随后对上述房间进行搜查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冰毒)52.34克。毒品已收缴。另查明,被告人陈忠平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联系方式,后在被告人陈忠平亲属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房屋所有权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52.3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忠平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忠平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忠平归案后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忠平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陈忠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忠平具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炼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