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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鑫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鑫兴达商贸有限公司,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白银鑫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二磊,该公司经理。被告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鑫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银鑫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银鑫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生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建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