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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佳与张兴鹏、孟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张兴鹏,孟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张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兴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孟莹,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诉被告张兴鹏、孟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张兴鹏、孟莹名下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佳名下车牌号为×××览胜牌越野车一辆;二、查封被告张兴鹏、孟莹名下座落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五区948栋3单元16层1601号、栋号:1-5-948(3/16/1601)、土地号:01-09-0143、土地证号:德国字【2009】第0183139**,房屋总层数:17,建筑面积:78.19平方米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