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魏东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东,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06年10月23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东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蒙刑初字第00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魏东不服,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胁从犯,情节相对较轻,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楠、葛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东及其辩护人孙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刑初字第003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锁 晖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代理审判员 王龙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伟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