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魏仨涛与田文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仨涛,田文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号原告魏仨涛。被告田文山。原告魏仨涛与被告田文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发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仨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仨涛诉称,2014年3至6月,被告田文山要约我及其工友在其建筑工地做工,结欠我工资28000元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9月6日被告田文山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田文山欠原告魏仨涛工资28000元的事实。被告田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田文山承包凤凰城28#楼主体工程,请原告魏仨涛等人做工,工程完工后结欠原告做工工资28000元并在2014年9月6日出具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此工钱在10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田文山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为此原告魏仨涛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田文山欠原告做工工资事实清楚,理应偿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田文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欠原告魏仨涛工资人民币2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田文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咸宁市工行泉山支行,账号:181800020903592643.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瑜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