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盛涛丽诉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盛涛丽,女。被告杨卫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涛丽与被告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涛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涛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涛丽负担。审判员 王元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