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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郝某某,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