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有俊与朱大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俊,朱大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643号原告李有俊。委托代理人刘新伟。被告朱大志。委托代理人朱金年。原告李有俊诉被告朱大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有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有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俊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程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权雪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