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国宝与朱顺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张国宝。被告朱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宝诉被告朱顺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顺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宝撤回对被告朱顺利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为59元,由原告张国宝负担。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