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杰与湛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湛孝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74-1号原告:王杰,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孝荣,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告王杰与被告湛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杰于2015年1月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杰负担。王杰与湛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 判 长 赵 敏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