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建斌诉应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友元,王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友元。委托代理人:李毓燊,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斌。委托代理人:蔡勇,湖北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应友元为与被上诉人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应友元的委托代理人李毓燊,被上诉人王建斌的委托代理人蔡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应友元申请对王建峡出具借条的形成时间以及字迹真伪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甄别借条的真伪是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本案宜发回一审作相应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应友元。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