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霍华莉与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华莉,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霍华莉,女,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惠亮,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菁钧,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华莉诉被告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华莉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霍华莉负担。审判长 文 涛审判员 李格利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