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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与浙江仙居制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仙居制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新街91号5-1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3216-6。法定代表人陈鸿应,总经理。被告浙江仙居制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临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0767-X。法定代表人张宇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仙居制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重庆志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