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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薛清贤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北庙店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清贤,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北庙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北庙店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18号原告薛清贤。委托代理人高敏,系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北庙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龙,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北庙店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马周平,系该小组组长。原告薛清贤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北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北庙店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妹薛玩贤在被告村组原有一院宅基地,该户为祖遗产。薛玩贤将该院房屋变卖给原告。2012年10月被告村组实行整村拆迁,自己所有房子也参与拆迁。被告村组给每户村民分两次分配拆迁过渡费57200元。被告给原告仅分配第一次过渡费22000,2014年5月第二次分配时,拒绝给原告分配。据此,原告于2014年11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迁过渡费35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本人非被告村组村民,亦非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仅为被拆迁人薛玩贤的委托代理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当事人不得主张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综上,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清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养民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