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执异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卫东申请执行陈社武、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东,陈社武,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异字第0003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社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社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许红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红旗良种场内。法定代表人陈社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法定代表人杨青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卫东与被执行人陈社武、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卫东对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估价报告提出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刘卫东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刘卫东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卫东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勇代理审判员 陆德昌代理审判员 王露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