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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由某与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姜林涛,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某。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与被告慕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由某及二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和出庭通知书通知,未申明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由某及二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和出庭通知书通知,未申明理由未到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由某与被告慕某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由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永芹人民 陪 审员 徐晓峰人民 陪 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赵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