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由某与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姜林涛,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某。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与被告慕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由某及二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和出庭通知书通知,未申明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由某及二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和出庭通知书通知,未申明理由未到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由某与被告慕某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由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永芹人民 陪 审员 徐晓峰人民 陪 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赵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