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毛平高与叶建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平高,叶建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80号原告:毛平高。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平高与被告叶建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平高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毛平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平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毛平高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沈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