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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初裁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万通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裁字第24号起诉人陈万通。2015年1月20日,本院收到陈万通的起诉状,请求1、依法确认青县马镇人民政府不予公开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青县马厂镇土地利用总���规划细图信息违法;2、依法判决青县马镇人民政府公开原告申请的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青县马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细图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陈万通所起诉的征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青县马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其主体资格,陈万通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对陈万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之文审��判员:张守桐人民陪审员 :姚文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何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