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光杰与被执行人段建月婚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光杰,段建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谷光杰,女性,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栾城县吴家屯村,证件号码130124196812174827。被执行人段建月,地址栾城县吴家屯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谷光杰申请段建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栾民初字第3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段建月应支付申请人谷光杰案款38300.0元,现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段建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执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