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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光杰与被执行人段建月婚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光杰,段建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谷光杰,女性,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栾城县吴家屯村,证件号码130124196812174827。被执行人段建月,地址栾城县吴家屯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谷光杰申请段建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栾民初字第3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段建月应支付申请人谷光杰案款38300.0元,现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段建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执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