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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利秀花与廖伟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秀花,廖伟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利秀花,女。委托代理人喻三健,蓝山县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伟屏,女。委托代理人蹇文生,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利秀花与被告廖伟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雷渊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何强盛、人民陪审员盘光清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魏圆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秀花诉称,2013年元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息3%,每月支付当月利息,借期为12个月。被告不守信用,借款后本息均未偿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4000元。2014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额3%支付,直到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款协议,拟证明2013年元月3日因被告投资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每月3%,借期12个月。被告廖伟婷辩称:一、本案实际上是借利新发的钱;二、当时利新发说月利5分,被告当时给了利新发5000元利息,只拿到本金95000元;三、本案属高利贷,被告诉请不应支持;四、利新发知道借款用于赌博,该借款依法不予保护。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证人史佳田证言,拟证明利新发知道被告借钱用于赌博以及被告给了原告5000元利息;证据2,录音资料,拟证明同一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借利新发的钱,不是借利秀花的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人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还同居的;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讲原告明知被告借钱用于赌博不是事实。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因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元月3日,被告廖伟屏向原告利秀花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按月息3%每月支付,借期12个月。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不能支付利息。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月利息3%,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愿意按月息2%计算利息,应予准许,原告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借款系借利新发的钱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并且该抗辩意见也无实质性的意义,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该借款原告明知是用于赌博,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该抗辩观点本院也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廖伟屏归还原告利秀花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3年元月3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原已交纳的3000元可以在该款中抵扣)。上述给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利秀花承担480元,被告廖伟屏承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何强盛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 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