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赵建强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魏军;赵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强。上诉人魏军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军与被上诉人赵建强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上诉人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