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19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年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志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永大新城”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丁送医后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22日死亡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丁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丁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2.被告人方已经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万元,作出部分赔偿;3.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达到60万以上,被害人家属依法可获得足额的赔付;4.被害人在事发时已经80岁高龄;5.被告人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家庭困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粤A×××××号小货车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穗公交花认字第4401212014A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穗公交花法检(2014)115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刘某丙的身份证、户口本、身份信息查询表、住院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韦某乙、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刘某甲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赔偿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秀梅龚韵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