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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广帆、马宗林与安文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帆,马宗林,安文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1234-1号原告吴广帆,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住广西藤县太平镇,务农。原告马宗林,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住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旭林,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文瑞,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原告吴广帆、马宗林与被告安文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给予双方时间,双方自行协商,并同意本案延期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