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波德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德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72号原告: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月开。委托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德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吉。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德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舟山长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莹 来源: